自行清算期間債權人起訴的方式有哪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進行清算期間的,債權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是會受理的。
公司破產清算財產的法定清償順序,抵押權人享有特定財產優先受償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當公司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又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不管是公司還是債權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公司申請破產,要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對公司現有財產、債權債務等相關事宜進行清算,在清算結束後,用現有財產清償債務。
按規定,公司破產清算後按照以下順序清償債務:
1、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3、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產債權。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
1、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因此,公司破產財產在支付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後,一般公司員工可以優先受償,有剩餘財產的,在按順序受償。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如A公司將公司一部小汽車抵押給B,當A公司破產時,B可以優先拍賣、變賣該小汽車受償。也就是説,從這角度而言,公司破產財產最先受償的人,是公司的抵押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一般來説,如果公司在進行重組或者是破產時進行清算,但是還沒有償還債務的話,那麼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對其債務進行相關的長款,但是債務償還是有順序的,一般來説是根據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權來進行償還。所以債權人不需要着急,只要進行清算都會進行償還債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