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公司利益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一、損害公司利益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損害公司利益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損害公司利益罪的認定標準是:如果是故意損毀公司財物的,有可能構成犯罪,如果是過失造成的,不構成犯罪,但要承擔賠償的責任。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損害公司利益包括哪些行為?

1、法定代表人利用職務便利佔用公司資產。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時兼任公司股東的法定代表人。在經營過程中,該法定代表人利用同時控制兩家公司的職務便利,將公司對外應收款項解入股東賬户名下。為此,公司以該法定代表人佔用公司款項、損害公司利益為由提起訴訟。

2、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成立同業競爭公司。部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註冊成立與其任職公司形成同業競爭的新公司,並利用其掌握公司印章等職務便利,將任職公司作為新公司的股東之一予以登記,以便利用任職公司商譽等開展業務。任職公司遂以高管侵害公司權益並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為由提起訴訟。

3、公司固定資產出資不明致其出售所得歸屬產生爭議。部分公司董事擅自將公司出售固定資產所得作為應收款歸還公司股東。公司認為固定資產系股東的出資,出售所得款項應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的行為屬於挪用公司財產;該公司董事則認為股東並未以固定資產進行出資,只是借給公司使用,因此出售所得屬於股東財產。

4、公司股東之間達成保證固定回報協議被訴侵害公司財產。在公司只有兩名股東的情況下,一名股東承諾放棄公司經營權,以此換取另一名全權負責公司經營的股東以公司財產每年向其支付固定的收益回報。之後,該公司股權全部轉讓,新股東認為上述協議屬於保證固定回報型保底條款,依法應屬無效,故起訴要求原股東返還公司財產。

損害公司的利益有可能觸犯了相關的罪行,需要按照我國的相關法律條文對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根據案件的情節以及對公司造成的影響的惡劣程度來給出最終的判決結果。情節越嚴重,後果越惡劣,對當事人的判罰結果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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