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法人和股東欠下税務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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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掛名法人和股東欠下税務怎麼辦?

掛名法人和股東欠下税務怎麼辦?

無論是私下約定掛名法定代表人僅在文件上簽字,無需承擔其他義務,還是獲取掛名“報酬”,承擔單一任務的情況下,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掛名法定代表人與實際公司法定代表人無異,須承擔與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樣的法律風險。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體現公司的意志;對內負有對公司的管理與監督義務。在行政管理領域,針對某些公司實施的不合法、不合規行為,行政管理部門是有權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處罰措施的,尤其是在涉税事項的領域,如果公司出現購買發票、虛開發票或者偷税的嫌疑,執法部門首當其衝的是選擇追責於法定代表人。

我國《刑法》規定了某些單位犯罪實施“雙罰制”,即除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須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例如: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就是典型的追責於法定代表人的罪責。

二、掛名法人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原則上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可以代表公司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由公司來承擔,這也是我們熟知的“法人的面紗”,但在特殊情況下,法定代表人也可能成為被追責的主體,主要是一人有限公司中法人人格否認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這兩種情形。除此之外,法定代表人如果在擔任股東、董事或高管職務的過程中濫用股東、董事或高管的權利損害了公司、公司股東或債權人的利益時,法定代表人須對自己的個人行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此時雖然不涉及税事,但是民事責任的官司也是極其纏人的。

綜上所述,現在有些人和公司簽訂協議,充當掛名法人,其不出資也不負責具體的管理工作,在名義上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有偷逃税款的行為,即使是掛名的法人,也要承擔責任,其它股東可以要求其補繳税款,或者被税務機關處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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