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使用單位公章是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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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刑法》第280條第2款的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私自使用單位公章是違法嗎?

單位人員在法人代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公章,法人代表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法人卻要為此承擔責任。只是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行為人追償(要落實損失確實由行為人造成)。如果使用公章的人,是本公司的員工,就形成了表見代理,公司要承擔法律責任。

雖然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表見代理從廣義上看也是無權代理,但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與交易的安全,法律強制被代理人承擔其法律後果。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僱員的越權代理行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情況下,有在企業的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範圍內代表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通常權限;僱員有其所在崗位的通常權限,如物資部門經理訂購物資的權限和工程師對施工單位驗工計價的權限等。如果企業對他們的通常權限有所限制,應予以公示。如果僅為內部指示或規定,不為善意相對人知悉,則企業應對法定代表人的越權行為承擔表見代理的責任。

被代理人將具有代理權證明意義的文件印鑑交於他人,使他人得以憑藉其以代理人身份實施民事活動。企業將印章、合同章、單位的空白證明信、空白委託書、空白合同文本等交給代理人去辦理某項業務,主要是了工作的方便。但是如果代理人辦理的業務並非企業實際要求他辦理的業務,或是雖為授權業務,但在價格、數量等方面超出了企業的實際授權,善意相對人並不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企業不能以“實際未交待代理人為某項法律行為”為由,拒絕承擔表見代理的責任。有許多單位對此管理不嚴,本單位人員出差隨意攜帶,臨時填寫,有的甚至交給外單位人員攜帶使用,當這些人員簽訂合同後,如認為對自己不利,就以未授權為由進行推諉,不承擔代理產生的結果。由於這些文件和印鑑在一般情況下與特定的主體相聯繫,具有專用性,行為人持有具有代理權證明意義的文件和印鑑,這一事實本身,客觀上極易使相對人誤認其具有代理權,儘管其中有的無權代理人只是利用被代理人的名義為自己謀利益,但對被代理人來説,仍不能完全排除表見代理的適用。

其他人在公司法人不知情時私自盜用公章,依據造成的法律後果以及盜用人的身份等做出判定,其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如構成表見代理則公司法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但可向行為人追償。公司法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帶領公司所有工作人員為了公司的未來而努力奮鬥時也不應忘記時刻保護公司及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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