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質證不去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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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質證不去行嗎?

民事訴訟質證不去行嗎?

民事訴訟質證不去是可以的,也可以委託律師代為前去質證。

1、 對控方證人的詢問程序,首先要查明證人的身份、年齡、性別、職業等基本情況,以向法庭明示證人的資格,其次是要求證人就其瞭解的與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實進行連貫陳述,再次是證人做連貫陳述後,公訴人就證人沒有陳述清楚或陳述有遺漏、矛盾的內容向證人發問,以查清事實。四是要針對辯護人發問的問題進行發問。五是證人進行虛假陳述時,應當通過發問澄清事實,必要時,應當宣讀證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提供的證言筆錄,宣讀其他證人的證言,以達到證明其虛偽陳述的目的。

2、辯護方提請傳喚的證人 (辯方證人)

(1)公訴人對辯護方提請傳喚的證人的詢問方式:一般採用質疑詢問的方式。即針對辯方證人的陳述中存在的疑問而向證人發問。對辯方證人以辯護人為主詢問,公訴人對其當庭陳述中存在的疑問重點發問,當然在發問的過程中也離不開盤詰式、複核式等詢問方式的交叉使用。

(2)公訴人對辯方證人詢問、質證程序

辯方證人是以辯護方為主詢問,公訴人只用質疑詢問;根據公訴人庭前是否接觸過辯方證人又可區別對待:

1、對於公訴人在庭前已經瞭解辯方證人的證言,即已收集了該證人的證言筆錄,公訴人主要針對其當庭作證與庭前作證的不同點、矛盾點,影響定罪量刑等方面進行重點發問、質證,其方法、程序可參照對控方證人的發問。

2、對於公訴人在庭審前不瞭解的辯方證人及其陳述,即公訴人在庭審前沒有接觸的辯方證人及其證言筆錄,對此種情況的辯方證人發問的程序:一是審查出庭作證的人是否具有證人的資格。二是審查證人證詞是否受感知能力、記憶能力、表述能力等主、客觀因素的影響。三是審查證人作證是否受外界的非法影響,如引誘、欺騙、收買、威脅、賄賂等。四是查明證人證實的事實來源是否可靠,是親眼所見,還是道聽途説等。五是就證人證明的事實向本案的其它證人、犯罪嫌疑人發問,或者宣讀其它證據,查明辯方證人的證言是否和全案證據相吻合。如果通過上述方法能夠查明辯方證人證詞的真實性、客觀性,及與案件的關聯性的,就可作為證據使用。如果通過上述方法仍不能當庭查實的,根據其證實的案件事實及情節是否重要,可提請法庭對此證據不用、慎用或庭後繼續查證。

提起的民事官司當中要確認其中的事實肯定是要拿出證據的,但是至於拿出的證據是不是真實的還是要經過質證的環節才可以讓法官確定的,但是質證的環節也並不是必須要當事人親自到場而可以通過聘請律師來幫助自己代為行使所有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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