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清算責任糾紛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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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案件性質來看,清算責任糾紛本質上是清算組成員的作為或不作為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是一種侵權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股東清算責任糾紛的概念是什麼?

而清算責任糾紛中清算組成員實施侵權行為(比如怠於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這種不作為)的地點應當被理解為是在公司,因為整個清算活動本身在法律上應視為是在公司進行的一系列行為。故此,按照侵權行為的管轄原則,公司住所地和被告所在地也應該成為清算責任糾紛管轄的兩項選擇。

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餘資產。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税基礎。

清算責任糾紛是指清算組成員在清算期間,因故意或者重人過失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糾紛。

公司清算期間,清算組是對內執行清算事務,對外代表公司處理債權債務的公司機關。《公司法》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清算,是終結現存的法律關係,處理其剩餘財產,使之歸於消滅的程序。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序,社團註銷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未經清算就自行終止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護。

公司申請破產清算糾紛多種多樣。公司申請破產清算程序,會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最主要是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為了保護和平衡這些利益,法律做出了很多強制性規定。公司在申請破產過程中也並不是一帆風順的,即使不會遇到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也可能涉及各種各樣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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