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大股東的具體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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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上,任何公司的大股東都是享有絕對的話語優先權的,甚至大股東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一票否決由其他股東做出來的相關決定。但是大股東的權力限制問題也受到我國公司法的相關限制,並且公司法當中對於大股東也做出了詳細的規定。臉上有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資料就,公司法大股東的具體概念是什麼?

公司法大股東的具體概念是什麼

一、公司法大股東的具體概念是什麼?

大股東是指股票佔比較大的股東,它表示該股東與其餘的股東相比較,它的佔比最大。控股股東一定是大股東,但大股東卻並不一定是控股股東。

控股股東是指股票佔比大到足以影響公司的日常經營運作和重大事情的決策的股東。控股股東還分為絕對控股(佔比超過50%)和相對控股(低於50%,但大於30%)。

二、股東的權利

(1)知情質詢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閲、參照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記錄、董事會會決議、監事會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閲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董事、管層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權知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股東(大)會有權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議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2)決策表決權。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出資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股東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3)選舉權。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4)收益權。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的剩餘資產。

(5)優先權。股東在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有認繳優先權,有限公司股東還享有對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優先受讓權。

(6)提議召集權。全名為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集權,在非股東會的正常召集時間,但是又有特別情況時,為了能夠更大程度的擴大公司利益和實現股東利益,若符合一定條件時,股東可以提議召集臨時股東會。

大股東當然就是指在公司的股份當中,該人所佔有的比例最大,通常也稱之為控股股東,不過不一定所有的大股東都是屬於控股股東的。大股東雖然在公司當中的地位和話語權都是比較權威的,但是也並不代表着不其他股東對於大股東的一些意見就沒有權利提出異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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