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解散清算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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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看新聞的人都聽説過一個公司法上比較專業的詞,企業解散清算。一般企業解散清算之後就消滅了法人資格,但大家知道企業解散清算的原因是什麼嗎?這才是企業解散清算的根本。下面我們就來一起看看有關介紹。

企業解散清算的原因是什麼

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種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公司未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決議。我國司法既未規定公司的最高營業期限,又未強制要求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因此,營業期限是我國公司章程任意規定的事項。如果公司章程中規定了營業期限,在此期限屆滿前,股東會可以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決議,如果沒有形成此決議,公司即進入解散程序。

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以預先約定公司的各種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經營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可以決議公司解散。

3、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國有獨資公司因不設股東會,其解散的決定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作出。

4、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當公司吸收合併時,吸收方存續,被吸收方解散;當公司新設合併時,合併各方均解散。當公司分立時,如果原公司存續,則不存在解散問題,如果原公司分立後不再存在,則原公司應解散。公司的合併、分立決議均應由股東會作出。

5、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一旦受到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行政處罰時,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進行清算,並於清算結束後辦理註銷登記。

6、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這個規定是司法解散:司法解散分為命令解散和判決解散。

(1)命令解散是法院應公司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請求,或依職權危害公共利益為命令解散公司。該制度是為了糾正因公司設立準則廣義而引起的濫設公司之弊端而創設的公司解散制度。

(2)判決解散是指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用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法院根據股東的請求而強制解散公司。

小編通過列舉的方式為大家介紹了企業解散清算的原因有哪些,企業解散清算的原因可以大致分為強制解散的原因和自願解散的原因,相信經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已經對這方面的內容有所掌握。企業解散清算是一個比較複雜的過程,涉及到很多方面,如果您還要進一步瞭解的話,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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