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公司職責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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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清算公司職責有哪些?

破產清算公司職責包括哪些?

1、清算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183條的相關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由此可見,公司的清算義務是由股東承擔的,除破產清算由人民法院組織外,其他情況下,股東必須自行組織清算。

2、債務清償責任

在公司被強行註銷、法人資格不存的情況下,股東仍可以以其個人名義並作為民事主體履行其清算的義務。在實體上,公司被註銷後,其財產當然應分配於公司的股東,而事實上,在一般情況下,公司的財產也的確被股東所分配或佔有。本來通過正常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負債大於資產的情況下,股東是不可能獲得任何剩餘財產的,而由於未進行清算,使得股東獲取了公司的財產,但卻未承擔任何公司的債務。

3、財產混同時的無限連帶責任

公司解散後,如有證據表明公司資產與清算義務主體的個人財產出現混同,則公司以其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已經不存在,損害了公司法人人格的獨立性。在此情形中,清算義務主體對公司債務不得再以有限責任原則作為抗辯,而應基於公司獨立法律人格的瑕疵而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4、清算資料缺失的侵權賠償責任

進行公司清算,必然要以公司賬冊資料完備為前提。而公司清算義務主體負有確保公司賬冊資料完整、齊全以備清算的義務。如果由於公司財務資料的缺失而導致清算無法進行,必將導致公司債權人以清算後的公司資產實現其債權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因此清算義務主體須對此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5、逾期清算的損害賠償責任

當清算義務主體逾期未履行清算義務時,公司債權人有權訴請清算義務主體履行清算義務,排除進人清算程序的障礙。然而,一旦在清算過程中發現清算義務主體逾期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已經實際造成公司財產毀損、滅失、貶值,並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那麼損害後果就已經超出通過追究清算組織責任或者清算實施責任所及的救濟範圍。此時,應賦予公司債權人請求清算義務主體賠償因逾期清算而造成的損失的權利。

二、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怎樣的?

1、股東會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2、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3、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4、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5、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6、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綜上所述,儘管在破產清算過程中,清算組起到的主導作用,負責對公司資產負債進行全面清算。但是公司也要積極履行義務,破產清算公司職責包括債務清償、提供完整的財務報表、組建清算組等。對於公司在清算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相關部門可以對公司進行行政處罰,並追究股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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