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 - 股東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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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破產清算股東責任有哪些

公司破產清算 股東責任有哪些

當公司發生債務責任時,股東並不直接對債權人負責,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所承擔的責任,體現為股東對公司的出資,股東須以其全部投資,也僅以該投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27條、第28條分別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上述規定表達瞭如下含義:

其一、股東出資應當以法律規定的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信用、勞務等難以估價的無形資產不能用於出資。

其二、股東的實際出資應當與該股東在章程中認繳的資本價值相當,不得對實物資產、知識產權等進行虛假評估。

其三、股東應當實際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不動產、特殊動產等均應辦理過户登記手續。

其四、股東應當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不得遲延履行、虛假履行,甚至抽逃出資。本案中,實業公司雖已將土地交付房地產公司正常使用,但未按公司法的上述規定將其過户至房地產公司名下,只有辦理完過户手續,才完成對房地產公司的出資義務。

二、股東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

我國《企業所得税法》進行了突破,根據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國務院《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該條例明確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作為所得税的扣除項目,即承認了非金融企業之間借款及利息的合法性。該條例屬於行政法規,具有僅次於法律的普遍約束力。

三、股東同時為多個公司股東且惡意逃債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公司法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又稱“刺破公司面紗”或“揭開公司面紗”,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係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後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

以上我們知道,當公司破產清算時,股東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是在出現股東瑕疵、股東抽逃出資、股東同時為多個公司股東且惡意逃債等等,這些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因為公司破產清算股東責任涉及的細節太多了,如果您有需要,建議您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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