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前六個月可撤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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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前六個月可撤銷的情形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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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前六個月企業的哪些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35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  

1、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  

3、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5、放棄自己的債權。  

破產企業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清算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追回的財產,併入破產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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