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撤銷權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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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清算撤銷權構成要件是什麼?

破產清算撤銷權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能夠予以撤銷的行為,必須是有害於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對於行為的“有害性”,有的國家採用的是一般性標準,有的國家則採用的是債權人地位標準。前者是指行為的發生致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導致債權人的受償受阻或增加難度,該標準立足於行為的發生是否使債務人責任財產的經濟價值有所減退的角度考慮;後者則基於債權人地位平等的破產法基本觀念出發,即某一行為使個別債權人獲得比行為發生以前有利的地位。

(二)能夠予以撤銷的行為,必須是有害行為發生在破產程序開始前的臨界期間。

(三)能夠予以撤銷的行為,必須存在有基於被撤銷行為而實際獲益的人。

破產撤銷權行使的主要作用在於恢復原狀,追回被破產債務人不當處置的財產。破產管理人或破產清算人要行使破產撤銷權,追回破產財產,必須找到被追償的主體,該主體就是破產債務人實施損害行為的實際獲益人,只有實際獲益人存在,破產撤銷權才能得以實現。反之,如果沒有實際的行為獲益人或行為獲益人已死亡或註銷,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破產撤銷權則無法行使。

(四)能夠予以撤銷的行為,就無償行為而言,破產債務人主觀上要有惡意。

對於有償行為,因合同自由原則意味着當事人可以自由確定交易的價值,當事人以某種價格或基進行交易一般具有合理性,因此在否人破產債務人有償行為的效力時,應將當事人的主觀惡意考慮在內。當債務人為該行為時,明知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有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事實存在,即為惡意,應予以撤銷。在有償行為中,債務人的惡意是破產撤銷權成立的要件,受益人的惡意是破產撤銷權行使的要件。

二、公司倒閉的賠償規定是什麼?

司法實踐中,因為破產撤銷權的行使涉及到相對人的利益,其理論依據是我國民法關於破產撤銷權的相關規定。其中涉及到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該情形不考慮債務人的主觀態度;另一種認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受讓人明知該情況的,該行為的有償性,決定了法律要考慮當事人的主觀態度。

公司倒閉關於員工的賠償規定

公司倒閉,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公司倒閉支付給勞動者的賠償金是與職工的工齡掛鈎,工齡越高,得到的賠償金也就越多。

根據《企業破產法》勞動者可以得到以下補償:

1、公司欠勞動者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工資一般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但非勞動報酬性的收入及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費用不屬於工資範圍。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資按照企業的職工平均工資計算。醫療與傷殘補助是職工在職期間根據醫療保障制度應當享受的社保待遇或在工作期間因工傷事故所應獲得補助。撫卹費用即職工因工傷亡後其家屬應享受的撫卹金。

2、公司欠勞動者的應當劃入你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用,如果公司資產負債率高,還可以得到其他就當劃入社會統籌賬户的部分,但從從事破產實務來看,劃入社會統籌賬户的費用一般得不到(因為社會統籌保險在破產法的清償順序是第二位的)。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公司破產面臨清算是一套完整的流程,如果確實是符合法律當中所規定可以撤銷的情況,那麼是可以予以撤銷。具體構成要件主要指的就是必須存在着能夠撤銷的行為,這個行為是有害於債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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