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破產程序怎樣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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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企業破產的程序如下所示:

國營企業破產程序怎樣啟動

1、當國營企業資不抵債又扭虧為盈無望時,債務人或者企業法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並要提交破產申請書以及有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5、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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