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內痊癒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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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內痊癒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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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並沒有明確應否對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進行鑑定。


    但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除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也有同樣的規定。可見,上述兩個文件已經將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作為勞動者因患病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必經程序。上述兩個文件與《勞動合同法》並不衝突,且目前並沒有廢止,也就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應當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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