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複核程序怎樣進行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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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複核程序怎樣進行啟動

在我們國家,刑事犯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尤其是被判處死刑的罪犯。由於死刑犯的關聯性特別重大,我們需要對其進行復核,只有複核通過的才能執行死刑。那麼死刑複核程序怎樣進行啟動呢?本站為您解答疑惑。

一、死刑複核程序是什麼

死刑複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查核準所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序。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法所規定的諸刑種中最嚴厲的一種,稱為極刑。我國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為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強調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因此,除在實體法中規定了死刑不適用於未成年人、懷孕婦女等限制性要求外,還在程序法中對判處死刑的案件規定了一項特別的審查核准程序——死刑複核程序。

二、死刑複核程序的任務

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死刑複核程序的任務是,由享有複核權的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報請複核的死刑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是否正確進行全面審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決定。因此,對死刑案件進行復核時,必須完成兩項任務:一是查明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據以定罪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罪名是否準確,量刑(死刑、死緩)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決定並製作相應的司法文書,以核准正確的死刑判決、裁定,糾正不適當或錯誤的死刑判決、裁定。

三、死刑複核程序怎樣進行啟動

死刑複核程序的啟動既不需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抗訴,也不需要當事人提起自訴或上訴,只要二審法院審理完畢或者一審後經過法定的上訴期或抗訴期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檢察院沒有提起抗訴,人民法院就應當自動將案件報送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死刑複核程序的特點

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訴案件),大致經過立案、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執行程序,這是普通程序。此外,對於判處死刑的案件,還要經過專門的複核核准程序;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當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糾正,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複核程序尤以其獨特的審判對象和核準權的專屬性等特徵既區別於普通程序,又不同於其他特殊程序。具體而言具有以下特點:

1.審理對象特定。這一程序只適用於判處死刑的案件,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經過死刑複核程序。沒有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無需經過這一程序。這種審理對象的特定性使死刑複核程序既不同於普通審判程序——一審和二審程序,也不同於另一種特殊審判程序——審判監督程序。

2.死刑複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終審程序。一般刑事案件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以後,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以外,還必須經過死刑複核程序。只有經過複核並核准的死刑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從這一意義上説,死刑複核程序是兩審終審制的一種例外。

3.所處的訴訟階段特殊。死刑複核程序的進行一般是在死刑判決作出之後,發生法律效力並交付執行之前。相比較而言,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理時間是在起訴之後,二審判決之前;審判監督程序則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後。

4.核准權具有專屬性。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進行死刑複核的機關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而其他審判程序與此不同:一審案件任何級別的法院均可審判;二審案件中級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再審案件原審以及原審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

5.程序啟動上具有自動性。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啟動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只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人民法院才能啟動第一審程序;只有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或者被告人、自訴人提起上訴,人民法院才能啟動二審程序。而死刑複核程序的啟動既不需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抗訴,也不需要當事人提起自訴或上訴,只要二審法院審理完畢或者一審後經過法定的上訴期或抗訴期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檢察院沒有提起抗訴,人民法院就應當自動將案件報送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報請複核方式特殊。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報請複核應當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逐級上報,不得越級報核。而審判監督程序可以越級申訴。

法律規定這個死刑複核程序其實是基於一種保障人權的目的,處以死刑是我們國家最大的、最嚴重的刑罰,它剝奪了人的生命權,因此需要對其進行慎重處理。死刑複核程序怎樣進行啟動呢?從上文可知,死刑複核程序不同於一般的刑事程序,它是由法院向最高院報送而啟動的。這就是本站為您進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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