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企業破產使用破產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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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合資企業破產使用破產法嗎

中外合資企業破產使用破產法嗎

中外合資企業破產能使用破產法,《企業破產法》頒佈前整整20年間,只有全民所有制企業或企業法人,能依法通過破產程序進行清算,除此之外的經濟實體,在經營不善需要退出市場的,是不可能以破產方式達到目的。而依據《企業破產法》第2條、第135條規定,企業法人和企業法人之外的組織只要是破產清算,均可以依照《企業破產法》執行。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期限

(1)舉辦的合營企業屬於下列行業的,合營各方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營合同中約定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這些行業包括:

①服務性行業的,如飯店、公寓、寫字樓、娛樂、飲食、出租汽車、彩擴、洗像、維修、諮詢等;

②從事土地開發及經營房地產的;

③從事資源勘查開發的;

④國家規定限制投資項目的;

⑤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約定合營期限的。

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一般項目原則上為10年至30年。投資大、建設週期長、資金利潤率低的項目,由外國合營者提供先進技術或關鍵性技術生產尖端產品的項目,其合營期限可以延長到五十年。經國務院特別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2)對於屬於國家規定鼓勵投資和允許投資項目的合營企業,除上述行業外,合營各方可以在合營協議、合同中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

(3)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當在距合營期限屆滿6個月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合營企業終止的情況。合營企業解散應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出資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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