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中資產評估具體要做的事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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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破產法中資產評估具體要做的事情有哪些?

企業破產法中資產評估具體要做的事情有哪些?

在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中介服務機構接受清算組的委託,按照法律程序和專門方法,對企業資產、負債進行審計和評估。從多年的實踐經驗看,具體要做的工作如下:  

(一)、審查企業提供的破產基準日資產負債表及相關會計資料。資產負債表不僅是企業申請立項評估的上報資料,而且是評估工作中的基礎資料。評估基準日的資產負債表反映企業評估前的整體資產狀況,為了保證評估基準日的資產、負債真實、準確、完整,應對以下環節重點審計:  

1、往來賬款。重點審計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搞清是否存在壞賬,包括債務人是否已經死亡或者破產;抑或法院已經判決終止執行,無力償還,不可能再償還的款項;除上述情況以外,債務人較長時期內未履行其償債義務(大多3年以上)估計無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很小的款項。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關鍵是要搞清是否有費用掛賬。對於應付賬款和其他應付款,則應重點關注是否有紅字明細餘額,這些借方餘額是否是祕密虧損,是否有費用性掛賬。  

2、存貨。重點關注各存貨項目的潛虧及殘、次、冷、背、腐蝕及毀損存貨的明細,並通過對成本核算方法的分析和檢查,判斷存貨成本是否有人為“腫脹”現象。  

3、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重點關注折舊的計提是否正確,是否有少提或漏提現象。在建工程項目是否有費用性支出掛賬,固定資產項目是否有已經交付使用但依然沒有結轉的現象。  

4、其他與損益有關的資產類項目,包括待攤費用、待處理財產損失、遞延資產等。大多數破產企業都有歷史原因形成的待攤費用、待處理財產損失,包括待處理流動資產淨損失、待處理固定資產淨損失及遞延資產,由於這些項目不存在變現價值,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應將其轉入損益。由於存在以上種種情況,企業破產日申報的資產負債表中有些項目屬不能變現的“虛擬資產”,有些債權債務屬性不清,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企業資產負債狀況,勢必使評估的質量受到影響。為確保評估質量,應通過審計,並編制審計調整後的資產負債表。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

(1)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

(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

(3)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5)放棄自己的債權等。”通過對破產企業資產的清查及賬冊審計,全面核查此期間經濟業務變動事項中是否存在以上情況,以確保破產企業資產安全及債權人的權益。  

(三)、嚴格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企業破產基準日資產進行全面清查、核實、登記、造冊、評定估算,具體工作如下:  

1、以審計調整後的資產負債表為基礎,進行全面的資產清查盤點,核實破產企業資產的盈虧、毀損及待報廢情況。  

2.對倉庫裏的借條頂庫物資,按其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金額及經辦人分類列表、入賬。  

3.收集房地產證件及抵押擔保合同證明等。瞭解是否已作抵押及抵押時間、抵押物名稱、抵押權人等;填列財產抵押擔保情況統計表,按抵押時間的先後確定抵押擔保是否有效,為法院提供事實依據。同時按照《破產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財產。”將抵押擔保資產予以剔除,不作評估,但應將抵押擔保資產中超過抵押擔保債務數額的部分列入評估資產範圍。  

4.針對不同企業的破產財產,設計各類評估明細表、彙總表,作好評估前期準備工作。在評估工作中,在產品、半成品的評估難度尤其大,由於企業破產後不能配套組裝,其價值難以確定,應綜合分析,按材料物資屬性計價並確定其清算價值。  

5.由於破產清算涉及國家、企業、職工、債權人等多方面的利益,因此破產企業資產狀況的審計、評估是整個破產項目的一項重要工作。只有依法按程序操作,才能出具客觀、公正的評估報告,防止資產的流失,維護債權人利益,為清算中編制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打下堅實基礎,保證破產財產按法定程序進行分配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企業申請破產之後,那麼執法人員就會對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對企業進行清算,因此,執法人員在做的時候就一定要按照法定的條款來進行做事,這樣才能保障債權人和公司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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