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請破產的意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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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請的參加是指人民法院製作受理案件通知書前,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也提出破產申請。它有兩個特點:

企業申請破產的意義是什麼

一是時間性。破產申請的參加僅僅發生於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前。在此之後,則無所謂破產申請的參加,而屬於債權申報的範疇了。

二是平等性。不僅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而且債務人也可以申請參加。

債權人申請參加的意義有:

首先,某個或某些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後,其它債權人申請參加,不僅體現了破產債權一律平等的原則,使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權不因其他破產申請的提出而喪失,更重要的還在於,當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撤回申請後,該參加的債權人的破產申請就可自動地補充進去,發揮應有的程序作用,不致使破產受理程序因此終止。

其次,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後,債權人也對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就可依法行使如破產和解申請權、破產整頓申請權等程序權利,這些權利都只能在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前提下行使。再次,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後,債務人也提出破產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八條


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一)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三)由於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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