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的含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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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企業破產法的含義是什麼?

企業破產法的含義是什麼?

企業破產法是為規範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而制定的。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

二、《企業破產法》

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對於企業破產法的具體適用情況,應當嚴格基於企業破產時的實際情況而定,不同的企業在申請破產時所認定的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在申請破產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諮詢瞭解相關事項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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