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債權的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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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債權的主體是什麼?

申報債權的主體是什麼?

主體是債權人,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後,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而且並不是所有債權都可以申報的,申報的債權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如果債務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1、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

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

2、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故信託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於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3、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至於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

4、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於債權人;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如果債務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5、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

因此,以下債權不得申報:

1、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

2、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

3、無證據或者證據為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為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為不得申報)。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井載明所發現的問題,以供債權人會議作出決定。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

二、債權申報的流程是怎樣的?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3、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

5、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6、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7、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8、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9、債務人是委託合同的委託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託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託事務的,受託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10、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綜上所述,債權人可以選擇申報債權,而要想申報債權,需要滿足特定的條件,所以是不能夠隨意申請的,必須滿足規定情形,而且還需要按照具體的流程來進行申報。但是對於一些無效因素或者訴訟時效到期的那麼是不能申報債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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