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銀行債權的順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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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破產清算的程序

破產清算銀行債權的順序是什麼?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清算清償次序為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優先債權、一般債權。

破產財產主要包括宣告破產時商業銀行所經營管理的財產、破產商業銀行在宣告破產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得的財產和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權利。一般企業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為:

1、支付破產費用,即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得的費用和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應當支付所欠破產企業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根據本條的規定,在支付破產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這裏的“優先支付”的含義,主要指優先於國家税收和單位存款,即在償付國家税收和單位存款前支付儲蓄存款。

4、應當支付破產商業銀行所欠的税款;

5、應當支付破產債權。清算組提出破產分配方案後,經債權人會議討論後,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後執行。

二、銀行破產的程序

商業銀行破產需要經過申請、受理、公告、和解和整頓、破產宣告、清算、註銷登記和註銷公告等階段。

1、破產申請。

《企業破產法》第134條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

2、破產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產申請書後,經初步審查,如果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則應在7日內立案,開始對案件進行處理。

3、破產公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10日之內應當通過媒體告知商業銀行利害關係人關於商業銀行擬破產事宜的行為。中止債務財產的其他民事程序和任何債務清償活動,並召集債權人會議。

4、破產和解和整頓。

破產程序開始以後,如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對擬破產的商業銀行進行整頓以緩解信用危機,可以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後,於法定期限內着手整頓擬破產的商業銀行,並中止破產程序。整頓期限一般為兩年。如果整頓使得商業銀行能按期清償債務,就在履行和解協議的目後終結破產程序,商業銀行恢復正常經營活動。若商業銀行在整頓期間從事有損於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和者商業銀行的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則應終結整頓,宣告破產。

(5)破產宣告。

即人民法院通過媒體告知社會公眾擬破產的商業銀行破產事實成立,破產清算開始。破產宣告後,商業銀行事實上喪失法人資格。破產清算。破產宣告後,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對破產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進行清查處理。

(6)破產財產的處理。

破產財產是商業銀行依法享有所有權的一切財產,是破產債務清償的物質來源和依靠。包括:破產宣告是破產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以及應當由商業銀行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7)破產註銷登記和公告。

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後,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並向破產商業銀行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工商機關核准註銷商業銀行登記後,公告該銀行終止。至此,破產商業銀行的企業法人資格才從法律意義上正式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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