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債權破產財產清償順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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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有規定侵權債務破產,財產的還款順序會因為各種原因改變,主要有個人以及社會利益,那麼主要是依據什麼改變的,具體改變的順位是什麼?那麼接下來為大家講解一下侵權債權破產財產清償順序是什麼?具體的建議有如下四條。

侵權債權破產財產清償順序是什麼?

侵權債權破產財產清償順序是什麼?

對應我國《破產法》等113條的規定,從個人利益與社會公益相協調的角度,適當調整大規模侵權損害債權在破產還債中的順位,使其以公益債務的形式置於破產清償前列,讓致害人為其侵權行為“買單”,具體建議如下:

1.限制部分擔保債權,提取一定份額保障大規模侵權債權的實現

擔保債權的清償,可就其擔保物優先受償,享有別除權,位列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之前。但因可設置擔保的都是優質資產,而一旦這些財產被優先清償了,所剩下的資產就相當有限,剩餘債權得以清償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大規模侵權損害的債權基本上不屬擔保債權範疇,當擔保債權以優先受償的形式得以清償後,它也只能就侵害人剩餘的財產主張利益,被侵害的債權利益可能無法實現。所以,為保護大規模侵權損害債權人利益,使更多的受害人可從致害人手中拿到賠償,可考慮對擔保債權中的抵押加以限制,將本身用來擔保債權實現的部分資產保留下來,不再作為擔保債權的標的物,讓位於具有公益債務屬性的大規模侵權損害救濟。對此,英國《破產法》中浮動擔保變現並提取部分金額的做法值得借鑑,即"Top—slicing"制度。具體來説,是先將設有浮動擔保的財產變現,從所得價款中取出特定份額20%(最多不超過60萬英鎊)專門用於無財產擔保債權人的分配。即可根據企業規模和註冊資本,從擔保財產中提取一定金額專門用於無擔保債權人利益的實現。這樣雖然限制了部分擔保債權的實現,但可以使增加之後的無擔保債權得到清償的可能。這種做法,不僅提高了破產財產的清償率,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大規模侵權損害的債權人利益,而且也能較好地保證擔保債權的部分實現,對兩種權益都有所保障。

2.保持破產費用和共益債權的清償順位,主張破產費用優先

擔保債權之後的順位就是破產費用了。如果企業在破產時連基本費用都無法支付,那麼就根本無法進入到破產程序當中。所以,破產費用的優先支付是必須的。而共益債務,作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以及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其優先支付的原因和破產費用一樣,仍然應當優先受償。

3.衝破勞動債權的優先受償序位,迴歸社會保障本位

勞動債權主要是指工資和相關的福利保障,是企業內部活動而形成的債權關係。可以説,我國勞動就業制度在近30年中得到了較大發展,市場經濟競爭機制也已經相對成熟。但是,勞動社會保障制度卻仍然沒有得到相應程度的發展,職工在面臨擇業選擇和失業危險時,常處於弱勢。也正是出於這點的考慮,立法者將勞動債權放在第一順位。但在認真分析《破產法》第113條第一款的內容後可知,“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這些內容中有很大一部分屬於社會保障範疇,如果將其規範、移交給社會保障部門進行管理似乎更適合。而將其通歸到破產債權中優先受償,反而對其後的債權清償不利。對此,我們可以借鑑俄羅斯《破產法》134條的規定,充分考慮侵權損害賠償問題,從公民債權的角度將其規定為第一順位的清償,突破侵權損害賠償債權等公民債權一般不優先於勞動報酬、其他債權的破產清償順序傳統,將本屬於社會保障部門來承擔的“職工相關福利保障等勞動債權”的清償,迴歸社會保障本位,由社會保障部門來承擔,而不是由企業來負擔。所以,為保障破產企業的普通債權人利益,特別是大規模侵權下的大量受害人的羣體利益,有必要將部分本屬社會保障的支付從《破產法》中理出,劃回原籍,放歸社會保障體系中,而不與普通債權人、大規模侵權損害的受害人爭羹,使大批受害羣體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滿足。

4.準確解讀“所欠職工工資”,用時間和金額進行限定

在對《破產法》第113條第1款內容加以理清的同時,對於職工工資也應當進一步明確,因為如果一個企業能拖欠數月之久的工資,可見其經營狀況不佳,其能否付清這麼多月的工資同樣是令人質疑。由此,“所欠職工工資”是否包括所拖欠的所有工資?這些工資是否能被悉數償還?在企業破產清償時需對“所欠職工工資”進行準確解讀。美國《破產法》對職工勞動報酬曾作出明確的規定,即獲得優先清償的工資債權鬚髮生在破產申請前90天內,並且數額不超過 2000美元,超過2000美元的那部分工資,只能作為普通債權來參與分配。這不僅使企業的工資債務有了一個限定,也更能讓職工愈發關注自身權益。在美國《破產法》的規定中,普通債權人利益雖“順位在後”,但其利益的實現,卻因為“所欠職工工資”時間和金額總額的限定,有了較大程度保證。所以,為使更多的債權人利益得以彌補,在清償順序中,可準確解讀“所欠職工工資”,用時間、金額等規定工資欠額的最高額,超出最高額標準的工資將不再作為優先受償範圍,只能以普通債權受償。既可以保證一定額度內職工工資的優先受償,又可以保證順位在後的大規模侵權債權實現的可能。

侵權債權破產財產清償順序是什麼?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解答。我國破產法重新規定與調整了相關侵權債權破產財產清償順序的方法。再重新定義的法律中,我們瞭解到在企業破產無法償還所以債務時,這項規定就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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