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責任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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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清算的概念

破產清算責任人有哪些?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二、法律規定負有清算責任的人

按照《破產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企業法人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企業法人因企業章程的規定、成員大會的決議、企業法人合併或者分立、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法定事由的出現而停止企業法人的經營活動,開始企業法人的清算,處理未了結的企業法人事務的法律行為。企業法人解散時,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成立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在進行清算時,應當對企業法人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理,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並應當制定清算方案。當發現企業法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清算組就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企業法人破產,移交人民法院進行破產清算。因為企業法人資不抵債,又不能繼續經營挽回損失,實際上已經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已達破產界限。企業法人清算組的破產申請既是清算組的一項權利,也是一項義務

破產,是許多管理不善的公司不想走而又不得不走上的道路。公司如果要申請破產,就必然會涉及到破產清算。那麼,破產清算責任人有哪些?對於責任人的確定,需要根據公司的性質而確定。有的公司是股東,而有的公司是由公司董事確定的,或者是股東大會確定下來的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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