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補充申報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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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破產法》補充申報的規定是什麼?

企業破產法補充申報的規定是什麼?

債權人申報破產債權後,由破產管理人進行審查,經審查確認屬於破產企業債務的,登記在冊,經法院裁定後確認。

債權人在申報期內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並編制債權表。

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係人查閲。

二、申請破產申請人包括哪些?

第一,債務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時候,債務人可以申請破產(還可以申請和解或者重整)。

第二,債權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申請破產清算。這裏注意不包括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這是因為債務人的資產情況,債權人作為外人無法知曉,所以只要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還可以申請重整)。

第三,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時候,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四,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還可以申請重整)。

三、破產債權申報的一般規則

1、根據破產法的一般規定,破產案件受理後,債權人只有在依法申報債權並得到確認後,才能行使破產參與、受償等權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但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等,不必申報。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無利息的債權,無論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報債權。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也可以申報其債權。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説明。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5、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此外,補充申報的債權人對其申報債權前已經進行完畢的各項破產活動,不得再提出異議。需注意的是,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有些產生於破產案件受理後的債權也屬於破產債權,如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權後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依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債權人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後,由破產管理人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並編制債權表,債權人對債權表沒有異議的,報法院裁定確認後就確認破產債權。

公司解散或者破產時,債權人申報債權是非常重要的,關係到債權能不能受償。而申報債權有一定期限的,債權人要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此時需要注意的是,作為債權人的,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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