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個人申請破產的後果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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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個人申請破產的後果是怎樣的?

深圳個人申請破產的後果是怎樣的

深圳個人申請破產的後果並無明確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第二條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八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包括申請破產清算、重整、和解。

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產申請書、破產原因及經過説明;

(二)收入狀況、社保證明、納税記錄;

(三)個人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清冊;

(四)債權債務清冊;

(五)誠信承諾書。

債務人依法承擔扶養義務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以下簡稱所扶養人),應當提供所扶養人的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

債務人合法僱用他人的,還應當提交其僱用人員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的相關材料。

第九條 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產清算申請書;

(二)被申請人基本信息材料;

(三)到期債權證明;

(四)經書面或者法定程序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的證明等相關材料;

(五)誠信承諾書。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債務人和破產事務管理部門,並公開破產申請。

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在深圳個人申請破產的簡易程序有哪些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第一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個人破產案件,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務人財產狀況清楚、案情簡單的,可以由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債務人債務不超過二十萬元的,可以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裁定受理時告知債權人、債務人。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五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債權申報期限自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一百五十一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除核查債權表以外,管理人可以將財產分配方案等事項一併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

管理人按照前款規定表決通過的方案進行財產分配和追加分配,無需再次表決。

第一百五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管理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要求辦理有關事項:

(一)自接受指定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在三十日內完成並提交債務人財產狀況調查報告;

(二)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三日將會議內容及表決事項告知已知債權人;

(三)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分配的,應當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完結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符合終結破產程序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裁定,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個人破產案件,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或者無法在三個月內審結的,應當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已經進行的破產程序繼續有效。

在深圳只要是依法申請破產的,也並不需要承擔什麼具體的法律後果,若確認沒有經濟償還能力,在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以後,原則上債權人不能再強行要求其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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