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期限屆滿未清算能否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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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又根據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據此,公司期限屆滿未清算一般不能解散,若未依法清算即被註銷的,則債權人可能會改為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提起訴訟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期限屆滿未清算能否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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