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期限屆滿和已屆清償期的區別是什麼?
一、履行期限屆滿和已屆清償期的區別是什麼?
債務已屆清償期是指依據合同約定,或法律文書判決應當履行的債務到了應當履行的期限或日期。
清償期間一旦屆至,即發生下列法律效果:
(1)債務人應自覺履行,債權人也可請求清償;
(2)自清償期屆至時,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3)清償期是確定期限的,債務人自期間屆滿時起不履行的,負遲延責任;
(4)清償期屆至,債務人提出清償要求,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債權人自清償要求提出時負遲延責任;
(5)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並都屆清償期的,在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6)二人互負內容相同的債務,且都屆清償期的,可以互相抵銷雙方債務。
已屆清償期的,會有一個清償期間,清償期間屆滿,這個債務就是到期債務了。
二、債務人能否提前履行債務
履行期限有為債務人利益的,有為債權人利益的,也有為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對於前者,債權人不得隨意請求履行,但債務人可以拋棄其期限利益,在約定的履行期限之前做出履行。對於第二種情況,債權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前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債務人無權強行要求他於期限前受領給付。對於第三種情況,債務人無權強行要求債權人於期限前受領,同時債權人也不得請求債務人在期限前履行。
也就是説,債務人是否可以提前履行要看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行為是否有損於債權人的利益。原則上,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間履行債務。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的履行。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應當接受債務人的履行。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負擔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綜上所述,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的人關於合同的履行期限,還有就是已屆清償期限可能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實際上這兩者從本質上來説都是一樣的,只不過是其中一方的説法可能更加的規範性,更加符合我們國家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