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如何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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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在清算中有不當行為或不稱職的行為時,可以依法將其解任。

清算人如何解任?

清算人通常在以下條件下被解任:一是清算人的資格消滅。如清算人失去了民事行為能力或依法被剝奪民事權利。二是清算人沒有履行法定的義務和責任。如清算人沒有忠於職守,沒有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人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清算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

清算人被解任的方式一般有二:一是股東會決議解任。公司成立清算組織後,股東會仍然發揮作用,股東會可以決議將不合格的清算人解任。不過,法院選任的清算人,股東會無權將其解任。二是法院依股東或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解除不合格的清算人,法院解任適用於所有清算人。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清算人的解任;不過,對於股東會選任的清算人,因其與公司之間系委任關係,股東會當然可以通過決議將其解任。

清算人的義務和責任

清算人作為清算中公司的機關,必須遵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及股東會的決議履行其職務。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98條的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這就規定了清算人負有忠實的義務,與董事的忠實義務相似。清算人還應當負有注意的義務。日本商法規定,清算人準用董事的忠實義務,同時還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清算人如果怠於執行任務而使公司遭受損害時,清算人對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我國《公司法》第198條還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清算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必須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此外,清算時由於公司已停止營業,所以清算人不受競業禁止的限制。

清算主體和清算人的責任界定

當公司出現清算情形時,如何確定清算程序的相關義務人,公司未依法清算引起的民事責任應由誰承擔?解決這一問題,正確區分清算主體和清算人至關重要。

(一)清算主體的民事責任

如前所述,公司的清算主體即清算義務人負有依法組織清算、啟動清算程序的法律義務。清算義務人未履行該義務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在我國公司法中未明確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法律文件,並結合各地方法院的司法實踐可以確定以下原則:當清算義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組織清算,造成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滅失等實際損失的,應當在造成損失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二)清算人(或清算組)的民事責任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裏就包括清算組在清算過程中未適當履行通知、公告等義務的,或未依法清償債務等,清算組成員對因此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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