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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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所簽訂的勞動合同關係失效,雙方不再履行勞動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那麼,公司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到底有哪些呢?

網友提問:

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公司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律師解答:

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關係自然失效,雙方不再履行。《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公司解散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事由。在實際操作中,勞動合同在什麼時候終止,將直接影響到勞動者的當月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的數額。

公司法》第181條列明瞭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也就是説,在實踐中公司解散有不同的方式。那麼,勞動合同應該從何時開始終止呢?對於這個問題,

上述5點都只是公司依法解散的發生事由,只有上述事由實際發生才會導致公司解散。所以,無論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解散決議,還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解散都只是公司解散的前提條件。只有當這些條件產生法律上的後果時,公司解散才真正啟動。

那麼,是不是説,公司解散一旦啟動,勞動合同就當然終止呢?這並不盡然,因為公司解散需要經過清算程序。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在清算程序中,公司清理的債權債務中應該包括職工的 “勞動債權”,如職工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工傷補助金等法定應付款項,而且上述 “勞動債權”是優於國家税收和其他債權清償的。只有當公司經過必要的清算程序後,公司才能依法註銷。而一旦公司註銷,那麼公司就產生法律上的人格消滅,勞動合同的一方主體消滅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很難得到保護。因此勞動合同終止必定是在公司清算過程中,選定合適的時間進行。

《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終止理應被認為是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因此在公司啟動解散程序時,公司應該在公告債權人的同時,通知全體職工通過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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