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的比例公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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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是什麼?

破產清算的比例公式是怎樣的?

根據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第一順序);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第二順序);

3、普通破產債權(第三順序)。

在計算第一順序的債權分配時,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破產清償比例公式是怎樣的?

我國《破產法》規定,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這個“分配比例”是指“剩餘的破產財產”和同一順序的眾多破產債權各自與剩餘的破產財產的比值,而不是指法律規定要只能給予一定比例清償的。破產分配,又稱破產財產的分配,是指破產管理人將變價後的破產財產,根據符合法定順序並經合法程序確定的分配方案,對全體破產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的程序。破產分配標誌着破產清算的完成。破產分配結束是破產程序終結的原因。

三、破產清算的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由此可見,企業破產清算後的財產按照職工的薪酬、税款和普通債權的順序分配。破產清算的比例公式其實就是用債權人持有債權處以破產財產。得到這個比例後,餘下的破產財產將按照比例分配給債權人。如果債權人對破產清算結果不服,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發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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