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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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規定了清算人的民事責任,即“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未規定清算人不清算的責任追究。顯然,股東侵害了債權人對公司的債權,符合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要件,股東應當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既然股東的清算責任是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責任,就應當按照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進行認定:
(一)違法行為
(二)過錯;
(三)損害後果;
(四)因果關係。
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要注意以下兩點:
(一)股東賠償責任是公司債的補充責任;
(二)責任股東之間的關係是連帶責任關係。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189條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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