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資產納税義務時間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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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讓資產納税義務時間怎麼確定?

轉讓資產納税義務時間怎麼確定

轉讓除土地使用權以外的無形資產營業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憑據的當天。轉讓土地使用權,採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條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

納税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税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税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二條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三條 納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税、免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税、免税決定無效,税務機關不得執行,並向上級税務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税務機關征收税款時,必須給納税人開具完税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税款時,納税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税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第三十五條 納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税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燬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税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税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税人申報的計税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税務機關核定應納税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規定。

二、偷税漏税的行政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轉讓資產的納税義務時間並不是法律強行規定的,因為在資產轉讓的過程中,雙方約定的付款時間是不一樣的,有些是一次性結清,有些是預收款,還有些是分期付款,所以納税義務時間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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