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時間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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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時間是什麼?

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時間是什麼?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規定:“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二、徵税範圍

城鎮土地使用税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根據上述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人不包括集體土地的使用者。

但2006年4月30日《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56號)對此進行了擴大解釋,該文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規定一律以本通知為準。”該通知將城鎮土地使用税的徵税範圍擴大到集體建設用地。

耕地佔用税徵税範圍包括佔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佔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視同佔用耕地。用已開發的灘塗、草場、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結合情況確定是否徵收耕地佔用税。在佔用之前3年內屬於規定範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以上就是法律上規定的相關情況,如果對土地使用税的交納情況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土地管理部門,對於土地使用税的交納標準是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也是有所差異的,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來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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