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舉證責任應該由物業公司還是由業主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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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出發,物業公司作為原告,由物業公司承擔舉證責任是法律的原則性要求。

物業糾紛舉證責任應該由物業公司還是由業主舉證?

同時,物業管理合同是從物業公司“提供服務”為合同標的,物業公司按照物業合同要求提供了哪些服務自然保存有證據,由其舉證更便利、更合理。

2.物業公司欲主張業主繳納物業費,首先應當證明自身履行了合同義務,提供了相應的服務。

如果物業公司在庭審中只是提供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僅僅能證實他們和業主之間存在合同關係,至於這份合同的履行狀況,處於無法確定的狀態,那麼,這顯然是遠遠不夠的。所以,僅有物業合同還不夠充分,還需提供其他證據加以補充,以便支持其訴請。這就好像買賣合同簽訂以後,賣方要想向買方收取貨款,首先得證實已交付了貨物。而“物業服務”就好比是物業合同中的“貨物”。所以,物業公司欲取得服務費,應以提供服務在先為條件。如果不能證明,則物業公司將面臨證明不能的風險。反觀業主,在物業管理中是被動接受服務的。而且,否定性事實的舉證本就不符合舉證邏輯,所以,要求業主承擔主要舉證責任,既不現實也不公平。

3.從物業管理的實際情況看,也應當由物業公司提供證據。

物業公司是物業服務的提供者,其有能力提供與其服務相對應的證據。

按照《上海市住宅物業服務分等收費標準》,物業管理按照不同的收費標準將物業管理的事項加以細化,將物業收費分為五級,包含五類收費:

⑴綜合管理服務標準與收費標準;

⑵公共區域清潔衞生服務標準與收費標準;

⑶公共區域秩序維護服務標準與收費標準;

⑷公共區域綠化日常養護服務標準與收費標準;

⑸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日常運行、保養、維修服務標準與收費標準。

而每一項的收費項下都有相對應的服務要求。不同的收費標準代表了不同層次的服務水平。

比方説一級公共區域清潔衞生服務標準與收費標準中對道路地面、綠地的要求即:每日清掃一次,無明顯暴露垃圾,無衞生死角;明溝每週清掃一次。而四級的要求:道路、地面、綠地每日清掃二次以上,廣場磚地面每半月沖洗一次;目視地面乾淨,地面垃圾滯留時間不能超過二小時;明溝每日清掃一次,明溝無雜物、無積水。

由此可見,物業公司按不同的標準收取物業管理費,那麼相應的,服務也要達到上述的收費的標準。作為物業公司的服務是菜單式的,每天提供哪些服務是可以量化的,為了小區的衞生、保安、維修、綠化僱傭了哪些人員、薪金支付狀況,有哪些設備,為了物業服務,有哪些合理的支出。

業主繳納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依據物業管理合同提供服務,履行合同義務,在發生物業糾紛時,物業公司作為服務提供者,應積極配合舉證,若想要避免發生物業糾紛,減少雙方不必要的麻煩,業主、物業公司雙方應多些契約精神、遵守雙方共同制定的規則,加強對彼此權利與義務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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