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設立遺囑的房子怎麼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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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設立遺囑的房子怎麼推翻

公民設立遺囑的房子怎麼推翻

遺囑人要想推翻先前公證的遺囑,必須還要到原公證處撤銷公證遺囑,重新立新遺囑,否則遺囑人後立的其它遺囑的法律效力低於公證遺囑,也就是最後老人遺囑不可以推翻公證遺囑。

對此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二十條有明確的規定,如下:

1、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2、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3、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最後一款可以看出,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高於其它遺囑的法律效力,其它遺囑是不能變更推翻公證遺囑的。

二、公證遺囑是怎樣辦理的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公證遺囑的主要內容:

①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②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③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④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⑤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特別注意: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後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遺囑設立人員死亡的,繼承人員可以攜帶合法的公證遺囑到公證處進行辦理。公證處按照上報的遺囑審核,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辦理財產的繼承,如違反我國法律規定或不符合遺囑的規定形式的,不可以繼承遺囑中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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