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買賣合同不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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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買賣合同不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一、二手房買買賣合同不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合同當事人不符合主體資格的。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的。房屋買賣違反政策、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並由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房產中介作為居間服務的提供方自然有法律依據收取費用,但收取費用的前提是居間成功,即買房人和賣房人就房屋買賣訂立合同。

二、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時,定金如何處理?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三、購房合同無效貸款合同怎麼辦

商品房買賣合同與貸款合同是兩個獨立的合同,彼此之間不存在主從關係。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有效存在是商品房貸款合同存在的前提,貸款合同存在的目的正是為了保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履行。

因此,二者之間存在着非常緊密的關係。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故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貸款合同的目的便無法實現,其也自然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因此,買房人有權要求解除貸款合同。

一般來講,當事人簽訂購房合同的願望還是比較好的,但這也需要簽訂的合同能夠順利的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之後,那麼合同中約定的內容才能實際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而要是出現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的情況,此時我們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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