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完成交房有何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1、購房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
2、所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約定;
3、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説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説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與樣板房一致;
4、向購房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説明書》;
5、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際測繪的房屋基建面積或套內面積,並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6、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日內,將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料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7、協助或者代理房屋購買人辦理房地產權證。
房屋交付使用後,購房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可以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證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可以退房。因此而給購房人造成的損失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賠償。
前述第四條中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應説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質量保修時間和範圍,在一般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五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二個採暖、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按裝為二年;
5、裝修工程為二年。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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