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拆別人房子的侵權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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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拆別人房子的侵權責任是什麼?

私拆別人房子的侵權責任是什麼?

私拆別人房子的侵權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

第一,如果個人非法強拆他人房屋,那麼依法構成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如果強拆方屬於政府行為,那麼當事人認為這種強拆行為違反,可選擇起訴。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二、哪些部門可以實施強拆?

(一)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二)對於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

(三)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四)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除以上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

在當代的社會,房屋的拆除必須要有合法的依據,還需要經過合法的程序,而且通常情況之下都是由行政機關或者是行政機關委託的有權機關對此進行進行的拆除,如果是個人私自的拆除他人的房屋的話,是屬於一種違法的行為,更有甚者可能會導致犯罪行為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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