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人享有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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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人享有哪些權利

我們所居住的房屋是屬於我們的私產,我們對其是擁有所有權的,我們也就被成為房屋產權人。既然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那麼就享有相應的一些權利。究竟房屋產權人享有哪些權利?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私有房產是公民個人所有的房產,受到法律的保護,產權人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其權利具體表現在:

佔有:是對房屋的實際控制。私房產權人行使佔有權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所有人及家屬自住使用;二是讓非所有人佔有,如將房屋出借或出租。

使用:指按照房屋的性能和用途進行利用。使用權一般由房屋所有人行使,但也經常由非所有人行使,如承租人對出租房屋的使用。

收益:指房屋所有人收取房屋產生的某種經濟利益,如出租房屋而收取的租金。

處分: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處置房屋。處分可分為: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由於處分權的行使涉及到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是房屋所有權的核心,因而通常情況下處分權由房屋所有人親自行使。但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非所有人也能行使,如債到期而未清償,抵押權人依法對作為抵押物的房屋進行處分。

公民對自己房屋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根據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與所有人分離,由非所有人行使。所有人通過這四種權能的分離和回覆來不斷髮揮房屋的經濟效益,滿足自己生產和生活的需要,謀取更大的經濟效益。因此,這種分離並不意味着公民喪失了房屋的所有權,相反,它正是公民行使房屋所有權的表現。但應該指出的是:公民在行使所有權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按照“物盡其用”原則合理使用,充分發揮房屋的效益,不得濫用自己的房屋所有權給他人或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簽訂購房合同時應該明確土地使用權並不等於房產權!

購房者在與銷售方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有條款註明,房屋所佔用土地的使用年中住宅用地一般為70年,但這並不意味着購房人只有70年產權。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説,購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根據上述有關法律規定,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國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最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此,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該土地,即使是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國家收回該幅土地,國家收回的也只是土地使用權,而且由於房屋與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土地使用期一般應隨房屋的使用一直延續下來。

房屋產權人對所擁有的房屋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佔有、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等四方面。如果他人有損害該房屋的行為,那麼房屋產權人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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