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建房協議書怎麼寫 - 又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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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里建房協議書怎麼寫 又有何規定?

一、鄰里建房協議書

鄰里建房協議書

甲方: 公民身份號碼:

乙方:公民身份號碼:

甲乙雙方的房屋相鄰,乙方將在原有宅基擴建,為了順利建房,明確房屋四至,處理好鄰里關係,經甲乙雙方自願協商,就相鄰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建房間距:乙方將原舊房擴建。為了排除安全隱患,甲方同意乙方在擴建中基腳向前延伸10公分,修建幅度向後傾斜,使之兩地間距(以甲方房屋為準):基腳50公分,屋檐150公分。

2、乙方在擴建房屋中,應正確處理截水、排水和防止雜物墜落等現象的發生,如因擴建後乙方沒有正確處理導致甲方房屋受到損害或者生命受到威脅的,將由乙方承擔所有責任。

3、將來甲方建房時,乙方應予以配合,今後甲方在現址上拆建或加蓋樓層,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建房,乙方應接受甲方建房的請求,在甲方建房時無需甲方簽字同意,即視為甲方已同意。將來甲方若將產權過户給第三方,甲方應告知第三方此條款,作為房屋轉讓的前提條件。

4、乙方在擴建中需柱樁基礎施工,應保持甲方房屋安全和環境衞生,如在建房過程中對甲方房屋造成損害的,應由乙方承擔所有責任。

5、本協議簽訂後長期有效,雙方各執一份,村委會保存一份。

6、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月日

二、鄰里建房採光區域的法律規定

《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對採光區域有明確規定,細則如下:

第十六條,居住建築間距應當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等要求確定。

(一)居住建築應滿足大寒日3小時日照標準。

(二)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建築日照標準可酌情低,但不低於大寒日1小時日照標準;對項目外相鄰居住建築不得降低日照標準。

(三)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2小時日照標準。在滿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建築間距宜按本章計算方法控制間距,但不得小於最小值。

第十七條,多層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按本條規定計算:

(一)多層居住建築平行佈置的間距

1、南北向佈置的,縱牆間距宜不低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0倍,最小值為13米。

2、 東西向佈置的,縱牆間距宜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8倍,最小值為13米。

3、 建築朝向為南偏東或西小於等於45度的,按南北向佈置計算間距,其它按東西向佈置計算間距。

(二)多層居住建築垂直佈置的間距

1、 南北向的垂直間距,宜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6倍,最小值為13米。

2、 東西向的垂直間距,宜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5倍,最小值為9米。

(三)多層居住建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佈置的間距

1、 兩棟多層居住建築的夾角小於等於45度的,按平行佈置計算最窄處間距。

2、 兩棟多層居住建築的夾角大於45度的,按垂直佈置計算最窄處間距。

(四)建築山牆之間的間距最小為6米。

第十八條,多層居住建築與低層居住建築的間距參照第十七條執行,最小值為6米。

第十九條,高層居住建築之間間距按本條規定計算:

(一)平行佈置的間距

1、 南北向佈置的,宜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6倍,最小值為24米。

2、 東西向佈置的,宜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5倍,最小值為18米。

(二)垂直佈置的間距

1、 南北向佈置的,宜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3倍,最小值為18米。

2、 東西向佈置的,宜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3倍,最小值為18米。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佈置的間距

1、 兩棟建築的夾角小於等於45度的,按平行佈置計算其最窄處間距。

2、 兩棟建築的夾角大於45度的,按垂直佈置計算最窄處間距。

(四) 高層居住建築山牆之間的間距最小為13米。

第二十條,高層居住建築與多、低層居住建築之間按本條規定計算間距:

(一) 高層居住建築與多、低層居住建築平行佈置

1、 高層居住建築與其北側的多、低層居住建築的間距宜不小於高層居住建築高度的0.6倍,最小值為24米。

2、 高層居住建築與其南側多、低層居住建築的間距,宜不低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9倍,最小值為13米。

3、 高層居住建築與其東西側多、低層居住建築的間距,宜不低於多、低層建築高度的0.8倍,最小值為13米。

(二) 高層居住建築與多、低層居住建築垂直佈置的,其南北向,東西向間距不少於13米。

(三) 高層居住建築與多、低層居住建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佈置的間距

1、 兩棟建築的夾角小於等於45度的,按平行佈置計算其最窄處間距。

2、兩棟建築的夾角大於45度的,按垂直佈置計算最窄處間距。

(四) 高層居住建築與多、低層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不小於13米。

第二十一條,非居住建築之間按本條規定計算間距:

(一)高層非居住建築平行佈置

1、 南北向佈置的,宜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5倍,最小值為18米。

2、東西朝向的,宜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4倍,最小值為18米。

(二) 高層非居住建築與多層非居住建築平行佈置,其間距宜不小於高層非居住建築高度的0.4倍,最小值為18米。

(三) 多層非居住建築與多層非居住建築平行佈置的, 宜按較高建築高度的0.7倍計算間距,最小間距為13米。

(四) 低層非居住建築與高、多、低層非居住建築平行佈置時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執行,最小值為6米。

第二十二條,非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之間間距按本條規定計算:

(一)非居住建築位於居住建築的南側或東西側的,按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計算間距。

(二)非居住建築位於居住建築北側,按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計算間距。

(三)非居住建築的山牆與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按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計算。

第二十三條,相鄰建築室外地坪標高不一致的,應當扣除或加上南側建築或較高建築室外地坪標高差值後計算間距,最小值不得低於十七條到二十二條規定的最小值。 有裙房的高層建築之間的間距,應當同時符合裙房與裙房之間、裙房與主樓之間、主樓與主樓之間的消防間距要求。

第二十四條,擋土牆、護坡與建築的最小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居住區內的擋土牆與建築的間距應滿足住宅日照和通風和消防的要求;

(二) 高度大於2米的擋土牆和護坡的上緣與建築間水平距離不應小於3米,其下緣與建築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m。

第二十五條,建築之間的間距以建築外牆垂直投影線為計算起點,但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以外挑陽台垂直投影線為計算起點:

(一)建築縱牆外挑陽台挑出外牆寬度大於1.5米,或總長度超過縱牆長度二分之一的。

(二)建築山牆面設置外挑陽台的。

在建房之前,一定要與鄰里協商好建房事宜,並把協商的內容寫入鄰里建房協議書。雙方看過沒有異議,就可以簽上自己的名字了。簽字之後,這份鄰里建房協議書就有了法律效力,雙方必須要按照裏面的規則約束自己的行為。如果出現一方違約的情形,就需要承擔相應的後果,只要雙方在建房之前多商量多溝通,建房時就能大幅度的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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