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定金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可以要求返還定金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支付定金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可以要求返還定金嗎

一、支付定金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可以要求返還定金嗎?

這需要根據解除合同的原因分析,給付定金方無故違約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方無故解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情形有: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也應當符合合同法對合同解除的以上規定。具體而言,當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事由包括:

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

2、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3、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面積或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4、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款項,經催告後在三個月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6、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上述情況出現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還買受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1、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狀況;

3、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4、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5、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6、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7、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8、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9、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10、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11、解決爭議的方法;

12、違約責任;

1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有可能是買房也有可能是賣方,而寄希望於返還定金的,可能是買家在支付了定金以後又想解除合同,那房屋買賣這件事情不是一件小事,即使是其他的書面合同,都不是想什麼時候解除就能隨時隨地解除的。支付定金前要考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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