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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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合同不成立的要件是:

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致;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房屋買賣在現實生活中是非常多的,進行房屋買賣時,要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要載明房屋價格、房屋面積、房屋位置、價款支付等比較多的內容。購買房屋時,如果沒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雙方要補充簽訂,如果沒有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不能辦理過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二、房屋買賣合同的內容

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房屋的標示。即房屋坐落的地點、房屋的結構、房屋的層次、房屋的部位等。

2.房屋的數量。包括房屋的間數及面積。在以面積計算時,必須寫明是居住面積、使用面積,還是建築面積。

3.房屋的設施及公用部位。寫清楚房屋是否包括陽台、走道、樓梯、衞生間及其他設備等。

4.房屋的價金。雙方根據房屋所在的地理位置,按質論價,隨行就市,自行協商;房價協商妥後要如實申報,並明確載入合同。

5.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應寫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價金的交付日期、金額和方法。例如交付房價款,是一次付清,還是分期付清。每期付款後,收款方應出具收據。

6.產權登記。由雙方依規定的日期會同辦理,或委託代理人辦理。在辦理產權過户手續時,賣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買受人的書面報告,以及繳納的税單。

7.税費負擔。房屋買賣中應繳納的一切捐税、費用,應按法律規定,各自承擔,並明確載入合同。

8.違約責任。包括出賣人逾期交付房屋應負的責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應負的責任;買受人逾期付款應負的責任,以及毀約不買應負的責任等。

房屋買賣是房產轉讓的一種形式,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據此,法院認定簽訂書面合同或者認購、訂購、預訂協議,且協議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是房屋買賣關係成立的形式要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依據此規定,當事人雖沒有訂立合同,對方接受了購房款,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樣的判決正是遵循了合同法的鼓勵交易的原則。

買房如果不簽訂購房合同,那麼這樣的行為是得不到法律保護的,更是沒有保障的,如果可以辦理房產證,那麼就必須簽訂購房合同,不簽訂合同就無效。

三、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後果

合同不成立因沒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為前提,故不存在履行合同的責任,更不存在違約責任。

一方在合同訂立中或合同成立後、生效前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或生效後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條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是指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有的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信賴的利益受損失,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由此可見,在訂立合同中,假使由於一方當事人的過失導致合同不能成立,則當事人就構成了締約過失。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締約過失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合同不成立的法律情況主要包括合同內容不合法以及合同簽訂方不合法這兩種情況。合同屬於兩方的簽訂行為,需要雙方都對合同內容進行認可,一方不認可則合同不成立。除此之外合同的簽訂內容還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需要在合法的範圍內進行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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