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認購書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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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商品房認購書一般只有兩方合同當事人,即開發商與購房者。房地產開發商都是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房地產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組織。
2、標的債的標的,又稱債的客體,是債權債務所指向的事務。具體到合同標的則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它體現着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合同所有條款中最重要的核心條款。如果合同缺少標的條款,一般就會導致合同不成立,更談不上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標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或權利。
3、合同履行期限
從實踐中的情況看,對該特定時間的約定有兩種方式:一是約定一個期間,雙方在這個期間內隨時可履行合同,例如雙方約定在本合同(即商品房認購書)簽訂之日起15天內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二是約定一個期日,雙方在這個時間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例如,雙方約定在2002年8月15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兩種方式都符合法律規定。
4、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與其他責任一樣都是因不履行應盡義務而承擔的不利後果。當然,違約責任是以有效合同為前提的,如果合同未生效,未成立或成立後無效,不得適用違約責任條款解決雙方糾紛。
5、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後履行前預先支付給對方的一定貨幣。定金既是一種債的擔保形式,又是一種債不履行時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所以,在商品房認購書中,它有時作為債的擔保形式的條款存在,有時作為違約責任的條款存在,或同時作為兩種形式存在。
《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全文》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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