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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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可以同時徵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税實行按年徵收,分期繳納。房產税申報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納税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税申報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納税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此可見,房產税和城鎮使用税在每年的任何一個月份,可以同時徵收。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到底該如何徵收如下:依照房產餘值計算徵收的房產税税率為1.2%房產税是由產權所有人繳納。其中,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其經營管理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税人。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為納税人。不管是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和個人、承典人、房產代管人還是使用人,統稱為房產税的納税人。房產税以房產為徵税對象,依現行房產税暫行條例規定,其徵税範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行政區的區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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