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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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預售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房屋預售合同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雙方的名稱、國籍、地址,如果是法人組織的,必須由法人代表簽名。

2、商品房名稱。也就是購房者要購買的商品房的名字、位置、編號、平面圖紙等。

3、房屋使用性質。應明確是住宅用房、辦公用房還是經營用房或其他。

4、商品房的數量,購房者要購買的套數,每套的面積應以平方米來計算。

5、商品房的面積。這裏要注意明確是建築面積還是使用面積、其他面積,因為這些面積和概念所代表的內容是不同的。同時在合同中還應明確房屋面積的誤差範圍,規定如果誤差超過一定幅度時,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

此外,在合同中應明確房屋的共用部分面積與專用部分面積,對購買的商品房所佔用的土地使用權的比例或範圍也需明確。

6、約定每平米的價格。由於商品房預售的是期房,即購買和交付使用之間隔了一定的時間,因此價格條款在合同確立時已經確定,雙方就不能擅自變更。但是可以約定如果遇到重大情勢變更出現房地產開發商依此價格不能完成施工或獲暴利而導致對購買者明顯不公平,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適當調整價格條款,並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7、約定商品房的質量。包括預售房屋的地段、樓層朝向、房屋的結掏及功能,裝修狀況、設備、約定的建材配備等級、保修期限、公共配套設施等。

8、購房款的交付方式和期限。既包括預售款的支付方式即在什麼時候支付,支付多少,分一次付清還是分期付清,每次付款的數額, 也包括房屋交付使用的期限。

9、商品房產權轉移的方式以及期限。由於預售商品房時房屋尚在建造之中,開發商還沒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證,預售合同中就要明確規定在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後,預售方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去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房產證並按預售合同辦理房屋交付手續。

10、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規定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請求違約賠償,直至解除合同。例如房地產開發公司未能按原定日期完成房屋建設,且耽誤相當時間的,或落成的房屋實際使用面積與預 售合同所列的實用面積相差太遠的,或落成後房屋的材料與預售合同相差甚遠,則購買方可提出違約賠償或解除合同。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有效

判斷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否有效,就要看該合同是不是符合下面幾個條件:

1、預售方主體資格要符合要求:

商品房的預售可以由開發商自行銷售或者開發商委託中介機構銷售。自行銷售開發商必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2、商品房預售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

由於合同雙方對於預售商品房的真實情況的信息的知情不對稱,承購方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因此預售方應按照預售合同所規定的有關內容向承購方真實、完整地披露有關承購方所要購買的商品房的真實情況。

由於是預售,承購方不可能真實地感受到商品房的客觀存在,也不可能對商品房作任何的評價,所以這就更要要求預售方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自己的告知義務,以保護承購人的合法權益。也只有如此,承購人才能在知情的基礎上作出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尤其是開發企業都不得采取脅迫、欺詐、乘人之危等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否則此合同為無效合同,並不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3、商品房預售合同內容與形式的合法性

商品房預售合同屬不動產買賣合同,涉及金額較大,履行期限較長,且內容比較複雜。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我國法律法規規定,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在商品房尚未修建好之前就進行銷售的,為避免損害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此時國家對商品房的預售作出了嚴格的條件限制,在不滿足規定條件的情況下絕對不允許開盤預售。而對於購房者來講,出於對價格便宜的考慮而購買預售商品房,此時也要搞清楚商品房預售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怎樣的,這樣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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