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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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在當今社會上,買房買車越來越成為衡量一個人所擁有的財產的標準,擁有幾套房產,幾輛車,都是對其地位和實力的證明。因此,由此而生的房產業也越來越發達。房屋的買賣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那麼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介紹。

一、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符合房屋現售條件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即簽訂預售合同轉讓房屋,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房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可以認定為商品房現售,當事人以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二)預約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簽訂預購書、購房意向書等預約協議時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為由,要求確認預約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持,但預約協議被認定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除外。

預約協議訂立後,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守約方起訴要求法院強制違約方訂立買賣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於假按揭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為套取銀行貸款虛構房屋買賣事實訂立買賣合同,雙方並無買賣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當事人尚未還清銀行貸款的,對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的規定處理。

(四)房屋買賣中陽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籤合同)中為規避國家税收監管故意隱瞞真實的交易價格,該價格條款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當事人以逃避國家税收為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對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籤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爭議,經審查其名為房屋買賣,實為贈與等其他法律行為的,應根據隱藏法律行為的性質進行處理。

(五)購房指標轉讓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簽訂合同將房屋(包括拆遷安置用房等)的購買指標轉讓給他人,當事人一方主張轉讓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當事人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購房指標的除外。

(六)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義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房屋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前款房屋已經交付但尚未辦理過户登記,不符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的善意取得構成要件,買賣合同構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買賣合同辦理房屋過户登記的,法院應當釋明買受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經釋明買受人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善意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包括賠償房屋差價損失在內的違約責任。

前款房屋已經過户登記到買受人名下,但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構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據該規定要求追回房屋的,應予支持。

“善意”的判斷時點以買受人申請過户登記時為準。

(七)房屋共有權利人的訴訟地位與責任承擔

夫妻一方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房屋過户登記,法院應當對出賣人(登記方)的行為是否構成無權處分或無權代理進行審查,並釋明買受人可以申請追加夫妻另一方作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蔘加訴訟,買受人不申請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訴訟。夫妻另一方以出賣人構成無權處分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訴訟。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賣人轉讓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參加訴訟。

經審查夫妻另一方追認出賣人的處分行為或有證據證明其以自己的行為同意履行的,構成對房屋過户登記債務的加入,應當判決夫妻雙方共同為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户登記手續;出賣人的行為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第(2)項。

(八)冒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出賣人冒用房屋所有權人名義(如偽造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權人交易等)擅自轉讓房屋,可以參照《合同法》第48條無權代理的規定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該合同對房屋所有權人沒有約束力,但買受人有證據證明構成表見代理的除外。

買受人信賴出賣人享有代理權法律外觀的形成系不可歸因於房屋所有權人的,不構成前款規定的表見代理。

(九)連環買賣中的合同效力

房屋連環買賣中,前一手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並不必然影響後一手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法院應當根據後一手買賣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無效情形予以認定。但後一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權利,應當依據《民法典》第310條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借名買房的認定和處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記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訴,要求出名人為其辦理房屋過户登記手續。

房屋騰退糾紛中,被告方以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係作為抗辯的,法院應當釋明其可以提出反訴要求辦理房屋過户登記手續,當事人堅持不反訴的,應就其抗辯是否成立進行審理並作出判定。

(十一)請求合同繼續履行的處理

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但訴訟請求中沒有具體履行內容的,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要求其變更訴訟請求明確具體履行內容,如支付購房款、交付房屋、辦理房屋過户登記等,並告知僅判決繼續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風險;當事人堅持不變更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出相應的判決,並告知當事人在履行中發生新的爭議可就具體履行內容另行起訴。

(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條件的處理

買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經審查房屋已經完工但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不符合法定強制性交付條件的,可以判決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組織工程竣工驗收,並將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給買受人,但買賣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

買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備法定或約定交付條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後,又以房屋不具備交付條件為由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的,不予支持,但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完善房屋交付條件,並主張因房屋交付條件不具備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

二、房屋買賣

房屋買賣是指將自己名下的房產進行買賣、自己的名下的房產必須具備房屋產權所有證。

房屋買賣代表着對房屋的所有權的一種轉移,因此必須按照相關的法律途徑來進行,並必且須簽署相關的條約。現在買房的人越來越多,房產業也因此不斷興起,並發展起來。房屋買賣涉及的法律法規就需要被更多的人熟知。以上就是本文對於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有哪些這個問題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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