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品房買賣的法律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房屋買賣問題已經成為當下中國社會上最為關注的問題,在房屋買賣的過程當中,由於制度的不完整性或是政策上的錯誤,有時候會發生欺詐,倒賣,非法買賣等行為。那麼關於商品房買賣的法律有哪些呢?關於該問題在下文中給出瞭解答。

關於商品房買賣的法律有哪些?

關於商品房買賣的法律有哪些?

、房屋買賣時,該房屋所佔範圍的土地使用權是否隨之轉移?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2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在房屋買賣時,該房屋所佔範圍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這就是所謂的“地隨房走”。

房屋買賣雙方簽訂購房合同後,買賣雙方應到房屋所在的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之後房屋買賣雙方憑藉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和相關證件,到同級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管理部門核實以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土地使用權證書,至此,土地使用權隨着房屋買賣發生變更。

二、房屋買賣雙方已經辦完過户手續,這時雙方還能解除合同嗎?

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由此可見,只要當事人雙方協商好了,達成一致的意見,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即使房屋已經過户。

三、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一方以未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能否成立?

我國《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由此可見,對於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來説,雙方只要簽訂了合同,是否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生效的時間或其他條款,否則,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所以,不能因未辦理變更登記,而主張合同無效。

四、房屋買賣中,買受人遲延交付購房款,出賣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由此可見,房屋的買受人遲延交付房款的,出賣人可以先予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支付購房款,如果買受人在催告後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那麼,出賣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此外,解除權有一定的行使期限。

五、租賃房屋被賣,租房人有權繼續居住嗎?

我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由此可見,租賃房屋被賣,租房人有權繼續居住。

結合上文中的內容可以看出,對於關於商品房買賣的法律有哪些該問題而言最重要的是房屋買賣過程中的細節問題。對於房屋交易來説,較為重要的是房屋的所有證明,除此之外,房屋交易合同的法律效用以及期限日期等信息也需要及時進行更新補辦。以上即為房屋買賣中的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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