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時間點是怎麼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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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時間點是怎麼認定的?

一、買賣不破租賃時間點是怎麼認定的?

買賣不破租賃的時間就是合同期限,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二、買賣不破租賃起訴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買賣不破租賃起訴的法律效力規定如下: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解釋》第20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根據上述規定,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承租人有權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但是,買賣不破租賃受到約定限制和法定限制:

①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買賣不破租賃受當事人另有約定限制;

②事先抵押權限制:受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買賣不破租賃受限制;

③事前查封限制: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買賣不破租賃“受限制。

對於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性認定,應當結合實際的租賃情況來認定,特別是當事人對於租賃合同的相關情況認定有異議的,還需要對相關情況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但只要在合同生效的期限內,其租賃合同的有效性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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