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用益物權和租賃權都可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W

一、動產用益物權和租賃權都可以嗎?

動產用益物權和租賃權都可以嗎?

動產用益物權和租賃權都是可以的,但要建立在不同的情形上面;

用益物權,是以一定範圍內的使用、收益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設立的定限物權。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租賃權,又稱“使用收益權”。是承租人依照財產租賃合同,在租賃物交付後,對租賃物所享有的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佔有權利的總稱。

二、租賃權與用益物權的比較有哪些?

1、兩者都是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權利

2、兩者都以對物的佔有為前提

3、用益物權的客體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租賃權的客體也是動產與不動產

4、用益物權和租賃權的產生都是基於債權契約,都是佔有別人的物。租賃權的內部構造完全符合作為一種用益物權類型的要求。將租賃權定格化為法定的用益物權,由此可扭轉租賃權置身債權編卻生性為物權所造成的某些不妥和尷尬局面。

5、租賃權存在的基礎是租賃合同,因此從性質上説,租賃權是一種債權,只不過租賃權具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權特徵。

三、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義務有哪些?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應依照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租賃物。物的使用以交付佔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按照約定交付承租人實際佔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佔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使之處於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狀態。如果合同成立時租賃物已經為承租人直接佔有,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時起承租人即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收益權。

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租賃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在其存續期間,出租人有繼續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品質的義務,使租賃物合於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倘發生品質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權利時,則應維護修繕,恢復原狀。因修理租賃物而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按約定或習慣應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賃物的損壞因承租人過錯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擔保。出租人應擔保所交付的租賃物能夠為承租人依約正常使用、收益的狀態,即交付的標的物須合於約定的用途。

4.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出租人應擔保不因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租賃物上的權利而使承租人無法依約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

綜合上面所説的,用益物權和租憑權基本上所存在的範圍是屬於相同的,兩種權利都是可以使用在動產和不動產上面,但對於兩種在本質上是有一定的區別,一種是使用的權利,而另外一種是出租的權利,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不同的情況來進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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