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房產税的基本税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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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房產税的基本税收規定

房屋租賃房產税的基本税收規定

(一)一般規定:《關於房產税若千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第六規定, 免税單位出租的房產應徵收房產税; 納税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税單位及納税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繳納房產税; 納税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 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 不論是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 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徵房產税, 在基建程結束以後, 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 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 依照規定徵收房產税; 承租人使用房產, 以支付修理費抵交房產租金, 仍應由房產的產權所有人依照規定繳納房產税。

(二)減税規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税收政策的通知》( 財税【2 0 0 0】1 2 5號) 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出租商住兩用房徵税問題的批覆》( 國税函[【2 0 0 2】7 4號) 規定: 自2 0 0 1 年1月1 日起, 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 用於居住的, 其應繳納的營業税暫減按3% 的税率徵收, 房產税暫減按4% 的税率徵收; 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 % 的税率徵收個人所得税

(三)免税優惠: 財税【2 0 0 0】 1 2 5號規定, 自2 0 0 1年1月1日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 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 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户發還產權並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 暫免徵收房產税、營業税。同時,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營業税房產税的通知》( 財税【2 0 0 4 】 1 2 3 號) 規定, 自2 0 0 4 年8 月1 日起, 對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税、房產税; 暫免徵收營業税、房產税的軍隊空餘房產, 在出租時必須懸掛《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以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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